近日媒體報道,貴州省都勻市日前撥出專門款項建立專項基金,對在該市遭遇財產被盜、被搶的部分外來投資者、該市部分企業(yè)承諾,如公安機關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能破案,將對他們進行先行賠償(9月2日《廣州日報》)。
應該說,這種不能限期破案即由警方先行賠償?shù)淖龇ǎ_實不乏可圈可點之處。相對于一些因為長期不能破案而遭受精神財產損失的受害人來說,都勻市的一些企業(yè)和個人是幸運的,因為他們能夠得到公安機關的先行賠償。賠償?shù)慕痤~或許有限,但畢竟有比沒有好。對此,相信很多人都能理解當?shù)毓矙C關維護社會治安、優(yōu)化招商投資環(huán)境的動機。但這種做法卻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硬性要求限期破案本身其實是有違客觀司法規(guī)律的。在影視作品和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經?梢钥吹缴霞墮C關要求限期破案的場景。雖然不少時候確實會出現(xiàn)皆大歡喜的戲劇性結果,但這并不意味著限期破案的舉動都是合理的。因為能不能破案,很多時候并不是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制約,有些案件本身就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偵破。如果上級機關只是一味地硬性要求限期破案,難免會導致一些辦案人員為了破案而不惜采取各種違法手段。
其次,這種不能限期破案即由公安機關先行賠償?shù)淖龇,本身缺乏實際操作性。比如賠償標準的確定就是一件麻煩事。金額小的案件還好,也許公安機關還賠得起。但金額大的案件,公安機關怎么辦?
當?shù)毓矙C關這種撥出專門款項卻只為部分人先行賠付的做法,本身難免給人一種選擇性執(zhí)法的感覺。報道說,目前這種做法實際上針對的只是一些外來投資者、納稅大戶、誠信納稅人,這就難免讓人心生內外有別、貧富有別的不公平之感。在依法治國已十年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不能只是一句空洞抽象的口號,這種耗費納稅人金錢,動用優(yōu)勢資源,卻只為小部分人優(yōu)先服務的做法,顯然難以和公正、平等掛起鉤來。
法治社會,依法辦事是一切行為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直接關系民眾利益的案件偵破過程,就更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對于那些社會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固然可以在人力、物力上有所傾斜,但這并不意味著非要限期破案不可。實際上,只要公安機關本身認真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盡心盡力了,即使不能限期破案,社會各界也并非不能理解、不能接受。因此,公安機關應有一個客觀、理性的認識,不必人為地為自己增加壓力,做出各種原本不必要也難以實現(xiàn)的承諾;更不必以犧牲法治精神和原則為代價,來刻意迎合少數(shù)人的需要。(作者: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