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浙江東陽“女富豪”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拘留。民間借貸存在的諸多問題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童海保的關注。在本次人代會上,他建議制定《民間借貸法》,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不使第二個“吳英”再出現。
童海保認為,民間借貸提高了民間臨時閑散資金的使用效率,對現階段民間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但民間借貸大量資金游離于金融監(jiān)管范疇,加上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多屬私人交易行為,冒險、投機、暗箱操作往往與民間借貸如影隨形!耙坏┵Y金鏈的某個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崩裂,從而引發(fā)嚴重的連鎖反應,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
此外,他認為民間借貸大多為口頭協議,即便訂有書面協議,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不可避免地引發(fā)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訴訟案件。但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進行規(guī)范,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可用,判處有罪時常常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從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屢屢成為引發(fā)社會治安問題和惡性刑事案件的誘因,嚴重干擾了的正常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生活。
童海保說,既然民間借貸客觀存在,就應該制定《民間借貸法》將其予以規(guī)范。《民間借貸法》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界定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qū)別;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民間借貸的利息高于銀行利息是允許的,超高利息應當禁止。
“最主要的還要設立民間借貸糾紛的調處形式及法律責任,使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合法的制度安排,非法的金融活動有相應的制度約束和制裁措施。”童海保說。(林世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