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產品質量典型案例
中新網9月29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部署,繼續(xù)做好質量提升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各類主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征集的案例中精選出6件涉產品質量典型案例,在2024年9月全國“質量月”期間發(fā)布,涉及食品安全保護、農資產品質量保護、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質量監(jiān)管權、保護缺陷產品受害人權利等方面。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貼近群眾生產生活。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五涉及煙花爆竹質量和食品質量安全等生活消費中的質量安全問題,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假化肥”“假種子”“問題農機”等農村農業(yè)生產經營中的產品質量問題,案例六涉及“問題空調”引發(fā)火災導致的安全生產經營事故問題。這些都是人民群眾在生活消費、農業(yè)生產、商業(yè)經營中常遇到的質量安全問題。典型案例通過發(fā)揮規(guī)范、引導功能,在全社會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依法保護生產、流通、消費各環(huán)節(jié)、全流程的產品質量安全。
二是壓實生產經營者責任。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也涉及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既涉及食品等消費領域的產品質量責任,也涉及種子、化肥、農機等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責任。案例五謝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明確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裁判規(guī)則。違反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guī)定,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甚至有毒有害產品,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還要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三是加強受害人權益保護。案例一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產品責任糾紛案明確了非直接購買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裁判規(guī)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與經營者有合同關系的消費者有權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外,其他受害人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經營者以與受害人不存在合同關系為由提出的免責抗辯不能成立。案例六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明確,存在質量缺陷的空調造成損失的,除銷售者外,受害人可直接請求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家用電器等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屢見報端。通過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規(guī)范引導作用,促使生產者加強質量管控,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是服務保障“三農”發(fā)展。查處假冒偽劣農資,對于維護農民權益、夯實農業(yè)基礎、推進鄉(xiāng)村全面振興具有重要意義。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中有3件涉及化肥、種子、農機等農資質量保護。案例二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產品責任糾紛案,明確銷售有效成分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案例三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處罰案,明確經營者銷售假種子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采取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案例四檀某某訴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明確經營者對于農機存在缺陷造成損害不因產品過保修期而免責的裁判規(guī)則。產品過保修期后,生產經營者不再承擔保修責任,但仍然應當依法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銷售假冒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等行為,嚴重危害農業(yè)生產安全,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防范遏制坑農害農行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xù)加強對涉產品質量案件的審判指導,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xié)作,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國建設、提升產品質量水平、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涉產品質量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直接購買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 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 經營者銷售假種子未盡質量查驗義務應擔責——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四 經營者對于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不因產品過保修期而免責——檀某某訴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五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謝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六 空調產品生產者對于產品缺陷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例一
非直接購買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奶某某的親戚伍某某從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處購買了一批煙花爆竹。燃放過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現側面噴射及傾倒現象,導致奶某某以及在場多人受傷。奶某某右腳被炸傷,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49天。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訴要求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4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钡谒氖龡l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明確規(guī)定煙花爆竹在燃放時不應產生傾倒,應符合發(fā)射偏斜角的要求。本案中,案涉煙花在燃放時存在側面噴射和傾倒現象,不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質量缺陷。缺陷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購買并使用缺陷產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其他人。奶某某雖非直接購買人,但屬于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的人,其就人身損害請求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某煙花爆竹專營店向奶某某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余元。
典型意義
產品責任是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缺陷產品侵權糾紛中受害人既可能是產品的購買者,也可能是購買者之外的其他人。本案認定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向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督促生產者提升產品質量、銷售者銷售合格產品,保護受害人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銷售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的化肥構成消費欺詐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敬某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敬某種植打瓜需購買化肥,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鉀肥99噸,共計支付貨款435600元。2023年3月,敬某認為2022年度打瓜減產與使用該化肥有關,隨即聯系該公司要求對上述鉀肥進行質量成分檢測。2023年3月28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派人員與敬某共同委托某地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進行檢測,檢驗結論為水溶性氧化鉀的質量分數為27%,硫的質量分數為12%,氯離子的質量分數為13.1%,不符合國家標準《農業(yè)用硫酸鉀》(GB/T20406-2017)的規(guī)定,也與包裝袋上載明的硫酸鉀≥51%,硫≥17%,氯離子≤1.5%的成分標識嚴重不符。敬某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起訴請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化肥款并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案涉鉀肥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銷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及夸大所提供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屬欺詐行為。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鉀肥的經營者,沒有向敬某提供產品的真實信息,其銷售的鉀肥有效成分含量等質量性能指標與外包裝標識嚴重不符,誤導消費者購買化肥,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敬某化肥款并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消費欺詐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對經營者欺詐行為予以懲罰,并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防止欺詐行為發(fā)生,凈化市場環(huán)境?;?、農藥等農資產品質量關乎農業(yè)生產和農民收入,涉及到廣大農民群體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農資經營者向農民銷售的化肥產品與國家標準嚴重不符,化肥有效成分含量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已構成欺詐行為,審理法院依法適用“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制度,判決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態(tài)度鮮明地依法打擊坑農害農行為,營造健康有序的農資市場環(huán)境,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為推進鄉(xiāng)村全面振興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三
經營者銷售假種子未盡質量查驗義務應擔責——某種子商場訴某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執(zhí)法大隊對某種子商場開展農作物種子質量監(jiān)督抽查,經檢驗被測樣品與農業(yè)農村部征集審定品種標準樣品不同。某縣農業(yè)農村局對該種子商場以涉嫌經營假種子立案調查。經查,某種子商場存在經營假種子的問題。2022年7月,某縣農業(yè)農村局對某種子商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122袋假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8萬余元。某種子商場不服,以種子零售商對經營種子的質量和真?zhèn)螞]有檢驗義務、自身無過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縣農業(yè)農村局作為政府農業(yè)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qū)農作物種子工作,有對轄區(qū)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該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屬于假種子。某種子商場作為銷售者,所銷售的種子存在生產經營許可信息未標注或與許可證載明內容不一致、品種審定編號不正確的情況。生產經營假種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種子的標簽標注內容進行查驗屬于種子經營者應盡的義務,某種子商場并未盡到其應盡的查驗義務。某縣農業(yè)農村局綜合考慮其違法行為后果、違法經營貨值和違法品種數量等事實作出行政處罰,履行了受案、傳喚詢問、調查取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告知、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處罰、送達等法定程序,處罰不存在過當情形。法院判決駁回某種子商場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倉廩實,天下安。種子作為重要的農資,是糧食安全的基礎。為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業(yè)生態(tài)安全,種子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應受到嚴格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明確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種子產品經營者對所銷售種子的標簽標注內容有查驗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彰顯了堅決支持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的鮮明司法導向,對引導種子經營者依法依規(guī)經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捍衛(wèi)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經營者對于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不因產品過保修期而免責——檀某某訴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臺聯合收割機,支付28萬元價款,保修期為出售之日起12個月。2022年9月16日,該收割機著火自燃。消防部門經勘測調查作出調查認定書,列明“起火部位為收割機后側,起火點為收割機左后側下方,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事故發(fā)生時該收割機已使用16個月。經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認定,火災事故給檀某某造成的損失為202200元。因協(xié)商無果,檀某某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022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谝磺Ф倭闳龡l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案涉收割機發(fā)生事故時雖已購買16個月,但收割機電氣線路故障為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屬于產品缺陷,不因超過12個月保修期而免除責任。法院判決某農業(yè)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賠償檀某某損失202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一起涉農用機械產品缺陷引發(fā)的產品責任糾紛。妥善處理每一起涉農資產品責任糾紛,確保農機產品質量過硬、農業(yè)生產秩序良好,以司法手段護航農業(yè)生產是人民法院應盡的職責。即使產品過了保修期,如果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產品缺陷,生產者仍然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農業(yè)機械是農民的重要生產工具和財產,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賠償農機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失,對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護農業(yè)生產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謝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謝某經營某烤鴨店,主要銷售涼菜、鹵煮熟食等食品。在開業(yè)促銷活動中,因低價促銷,購買消費者多,售賣窗口沒有及時關閉,室內溫度過高,導致食物滋生細菌,且有的食材超過保質期,多人購買食用后出現身體不適,10人以上出現食物中毒癥狀送醫(yī)治療。經檢驗,在當天抽檢的40份單品中,11批次涼菜檢測出“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黃色葡萄球菌”超出標準限值,雞翅、烤鴨亞硝酸鹽嚴重超標。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謝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檢察機關對謝某依法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現食物中毒癥狀并送醫(yī)治療,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其自首、認罪認罰和主動賠償等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謝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每一道生產流程、每一個制作環(huán)節(jié)都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依法誠信經營,始終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本案中,食品經營者生產、銷售的嚴重超標食品致使10余名消費者患食源性疾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經營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懾和教育作用。
案例六
空調產品生產者對于產品缺陷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奶粉店訴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奶粉店內安裝有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立式空調一臺。2022年7月,某奶粉店發(fā)生火災,該縣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某奶粉店東北角處,起火點位于奶粉店東北角立式空調部位,認定起火原因為立式空調線路故障引發(fā)起火。某奶粉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房屋修復費用、停止經營期間損失、停止經營期間租金損失、賠償他人損失等各項損失6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作為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職能機構,某縣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某奶粉店立式空調線路故障引發(fā)起火?;馂氖鹿收J定書認定的起火原因可以證明某奶粉店內的空調存在質量缺陷,該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案涉空調的生產者,應當對某奶粉店因案涉火災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某奶粉店的實際損失情況判決某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40余萬元。
典型意義
火災是生產生活中常見的由產品質量缺陷引發(fā)的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家用電器等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屢見報端。關于生產者應對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旨在促使生產者加強產品質量監(jiān)控和管理,保護質量安全。本案判決空調生產者對缺陷產品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充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guī)范引導作用,對于警示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保護購買者合法權益、筑牢安全生產經營防線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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