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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電 題:應對美簽署涉疆法案,為何中國人權理論必須轉向“出題者”?
作者 常健 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美東時間12月23日,美國將所謂“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案”簽署成法。美國在涉疆問題上屢次借題發(fā)揮,這其中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經濟目的。政治上,美國企圖進一步孤立中國,繼續(xù)用冷戰(zhàn)思維來對待與自己制度不同的國家;經濟上,企圖壓制、遏制中國的發(fā)展。其底層邏輯是,利用諸如人權等任意借口,不斷對中國施壓,切斷中國在經濟上與國際社會供應鏈之間的聯(lián)系,以此阻止中國的繼續(xù)發(fā)展。
美國這樣做的政治和經濟意圖是顯而易見的,而且也多次直言不諱地談論其針對中國的意圖。這完全違背國際關系中最基本的行為準則,美國將其國家利益凌駕國際社會共同利益之上,為維護其霸權不惜采取任何手段。
涉疆問題的基本事實非常清晰,根本不存在所謂“種族滅絕”“強迫勞動”,其實質是反恐問題。反觀美國在反恐領域中的種種行動,不僅經常侵犯人權,而且沒有達到預期的反恐效果,與中國在新疆反恐中將保障人權與打擊恐怖主義、暴力極端主義相互結合、相互支持并取得切實可持續(xù)的成效形成鮮明對比。美國不僅無視中國卓有成效的反恐成果,而且將其在他國的野蠻行徑美化為維護人權,這完全是顛倒黑白,美式的雙重標準暴露無遺。
事實上,“種族滅絕”“強迫勞動”等概念在國際社會中均有公認的標準。美國口中的這些概念完全是根據自身需要任意定義,并不符合公認的國際標準。美國在涉疆問題上一直在給中國“下套”,即把中國拖入其預設的“侵犯人權”的話語框架,以進行一系列所謂的“人權外交”攻勢。從中國近期的一些聲音可以看出,中國已有意識地在進行“框架辨析”和“框架對沖”,重新界定涉疆問題的話語框架。
同樣是民主,美國強調票選民主,中國則提出全過程民主。對于人權,美國推行其自由主義人權觀,把自由作為衡量人權發(fā)展水平的核心要素;而中國則倡導發(fā)展主義人權觀,把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共同發(fā)展作為人權發(fā)展的最終目的,把人民的滿意感、獲得感、安全感作為檢驗人權的標準。從扶貧到反恐,中國專注于以各種方式切實促進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共同發(fā)展,而美國則濫用其“自由主義人權”話語體系以實現話語霸權,誤導外界對中國人權發(fā)展的評價。
中國人權事業(yè)采用比西方更切實的檢驗標準,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將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為重要的檢驗標準。中國正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其人權理論、發(fā)展道路和文化已形成自身特點和優(yōu)勢。結合今年來中國舉辦和參加的一系列國內國際人權活動,可以說,中國在人權問題上已開始從“答題者”逐漸向“審題者”和“出題者”轉變。在人權議題的話語權爭奪中,現階段中國正避免落入美國利用其話語霸權所設置的話語圈套,揭示其背后的邏輯預設,并進行批判性反思,建立與實際情境相符合的更合理的話語框架。
美國拋出的預設性問題是基于西方自由主義人權理論,它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和理論局限性,將孤立個人的自由作為最核心的內容,甚至作為人權目的本身。為超越西方自由主義視域的局限,中國學者提出了發(fā)展主義人權理論,強調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共同發(fā)展比孤立的個人自由更重要,是人權發(fā)展更核心、更基本的目的。在實現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共同發(fā)展的過程中,各種自由只是條件性、手段性的權利。
當今世界正處在大變局的進程中,各種挑戰(zhàn)和問題都亟須重新解讀和回答,這也為中國人權理論發(fā)展提供良機和動力。不同國家的人權理論及其實踐正顯示出不同結果,中美之間在疫情防控措施、結果上的差異,為當今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提供了可觀察的研究資源。中國人權理論發(fā)展在充分學習、吸收、借鑒古今中外的人權理論和思想的基礎上,正在廣泛總結和汲取人權實踐提供的豐富養(yǎng)分,并進行比較、鑒別和創(chuàng)新。相信未來在自由、人權、民主等研究領域,中國理論界會不斷貢獻自己的智慧。(完)
受訪者簡介:
常健,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主任,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人權理論與制度、公共治理與沖突管理。出版《人權的理想·悖論·現實》《當代中國權利規(guī)范的轉型》《中國人權保障政策研究》《效率、公平、穩(wěn)定與政府責任》等學術專著,編寫《歐美哲學通史》(現代哲學卷)《現代領導科學》《公共沖突管理》《領導學教程》《公務員培訓人權用書》《人權知識公民讀本》等教材,擔任《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報告》(藍皮書)副主編、《中國人權在行動》系列叢書主編、《Cross-Cultural Human Rights Review》雜志副主編,在專業(yè)學術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140余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社會科學報》等發(fā)表評論和學術文章40余篇。參與多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多部政府人權白皮書的起草工作,多次作為中國人權研究會代表團成員參加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和邊會并作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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