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莎為"博客名譽案"再上訴 稱未侮辱斯琴格日樂
金莎 中新社發(fā) 王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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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名譽權(quán)糾紛,今年3月歌手斯琴格日樂將金莎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后判定金沙敗訴,令其撤銷侵害斯琴格日樂名譽權(quán)的幾篇博文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金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下午,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起上訴案,不過并未當(dāng)庭宣判。
昨日下午,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起上訴案。金莎及其代理人出席并上訴稱,自己住所地不在東城區(qū),沒有證據(jù)證明侵權(quán)行為實施或結(jié)果發(fā)生地在東城區(qū),一審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quán);自己在博客中對事實的描述無虛構(gòu)或夸大之處,并無侮辱性;引起糾紛的過錯在斯琴格日樂方。為支持自己觀點,應(yīng)金莎請求,法庭還傳金莎方兩名證人出庭作了證。據(jù)悉,法庭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判決。
- 事件回放
今年2月28日,金莎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寫博文《當(dāng)女歌手變成潑婦》,文中稱斯琴格日樂為“潑婦”。3月2日,金莎在其博客上發(fā)表《日記》和《出陰招是一種藝術(shù)》,稱斯琴格日樂曾爆粗口陸續(xù)罵過孫悅、金海心。斯琴格日樂認為金莎的文章侵犯了自己名譽權(quán),故起訴到一審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金莎文章基本內(nèi)容失實,令其刪除博文,刊發(fā)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的聲明,支付斯琴格日樂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金莎不服,遂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 (記者勾伊娜)
【編輯:張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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