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3日電 據(jù)香港《星島日報》報道,已故香港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囑認證案再添變數(shù)。有消息稱,以龔家為首的華懋陣營懷疑有人擁有偽造遺囑,已向警方報案,要求警方介入調查。
警方發(fā)言人則拒絕證實事件,僅稱對個別案件不作評論。法律界人士稱,一旦警方循刑事程序展開調查,以及掌握充分證據(jù),會采取相應行動。
龔如心千億遺產案23日續(xù)在高等法院預審,以龔仁心為首的華懋陣營將全面出擊,早前要求修改狀書,指有人擁有偽造遺囑,并呈上風水專家司徒法正的報告,指有關遺囑只是風水遺囑,按照習俗應在法事儀式后將之燒毀。
有消息稱,華懋陣營有人向警方報案,要求調查是否有人行使“假遺囑”。
消息又稱,早在上周二華懋陣營向法庭提出修改狀書,要求加入龔如心2006年遺囑是偽造文件的理據(jù)獲準前,陣營中已有人接觸警方商業(yè)罪案調查科,要求警方介入調查是否有人行使假遺囑。
就有人向警方商業(yè)罪案調查報案,要求介入調查假遺囑事件,警方發(fā)言人22日拒絕證實,只表示對個別案件不作評論。
律師鄧達明解釋,假遺囑屬偽造文件刑事罪行,當遺產案進行民事訴訟期間,若有人另行報警指遺囑偽造,案件將分開民事訴訟及刑事調查兩個范疇進展,當中報案人須向警方提供更多及更充分證據(jù),若警方認為有足夠理據(jù),便可展開調查,倘掌握罪證,定會將涉案者拘捕控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名。
鄧達明又說,若刑事法庭有裁決,民事庭可按照刑事法庭的裁決,作出同樣判決,相反民事庭判決遺囑是偽造,但未必等同有刑事罪行,仍需要提上刑事法庭作出判決。根據(jù)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使用虛假文書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入獄14年。
數(shù)據(jù)顯示,2001年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產案開審期間,警方一直派員到庭聽審,至2002年,高院裁定龔所持遺囑偽造,龔因“偽造文件”被拘控準予保釋,至2005年9月,她上訴得直,繼承王德輝遺產,律政司撤銷向她提出偽造文件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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