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4日電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議員徐偉坤和梁慶庭都認同有條件降低歸責齡,增加阻嚇力。偶有青少年的犯罪行為雖未達“極度嚴重的犯罪”,但其負面示范作用令社會震驚,所以他們認為有需要探討青少年可能涉及“極度嚴重的犯罪”的刑種。
徐偉坤表示,時下青少年心智早熟,思想雖超越成年人卻忽略后果,所以認同將刑事歸責齡有條件由16歲降至14歲,令犯錯的青少年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外,并接受思想矯正,及早改過自新。
然而,在“極度嚴重的犯罪”的范圍上有必要界定清楚。如強奸、殺人和嚴重傷人等,無疑是“極度嚴重的犯罪”,但其影響性僅屬相關受害者。如販毒罪行,其禍害遍及面廣,對其他青少年甚至公眾都會構(gòu)成負面影響,過去不少案件均涉及青少年販毒、藏毒行為,所以是否需要將販毒及其它同等罪行列入歸責范圍內(nèi),也是值得探討的部分。
另一方面,在基礎教育方面有需要加強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讓青少年知悉犯罪后果,包括對受害者的身心傷害,以及自己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教育著手預防犯罪。
梁慶庭則認為,根據(jù)研究報告顯示,降低歸責齡至14歲具有科學根據(jù),普遍得到社會和專業(yè)界別的認同,采取穩(wěn)妥和循序漸進的方式在法制改革上踏出第一步。然而,坊間意見認為,除了上述3種嚴重罪行外,是否有其它刑種需要納入青少年歸責部分,有值得探討的空間。
梁慶庭指出,現(xiàn)在較突出的青少年問題如校園性暴力事件,這類行為雖不致構(gòu)成強奸罪,但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和身體傷害,對其他人構(gòu)成負面示范作用,原則上與強奸行為相近。如販毒、舉行毒品派對等罪行雖不是“極度嚴重的犯罪”范圍內(nèi),但社會有需要讓青少年知悉罪行的嚴重性,所以在“極度嚴重的犯罪”刑種方面仍有探討的需要。
另一方面,有反對意見指降低歸責齡會將年少犯錯的青少年標簽化,梁慶庭認為有必要澄清概念,檢討歸責齡的目的不是要對犯罪青少年標簽化或打擊,而是要通過教育和處罰兩者并行,對青少年施予適當?shù)纳鐣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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