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中,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為了各自的利益,約定在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寫一個低于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所謂“名義價格”,以達到少交契稅的目的。這種現象屢有發(fā)生。一名同樣簽訂了這種合同的購房者高某卻要求以“名義價格”成交,遭對方拒絕。日前,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高某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今年4月7日,高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許某位于本市定西路的一套房屋。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售房定金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該房屋總價為100萬元;雙方同意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七天內,購買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款分三次交付轉讓方。購買方向轉讓方支付定金3萬元,轉讓方收到定金后,必須遵守協(xié)議規(guī)定,中途不得借故終止售房,否則雙倍返還定金。該協(xié)議補充約定:該房的合同成交價寫為85萬元。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萬元。但協(xié)議簽訂后第二天,原告即與中介方聯(lián)系,認為《售房定金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前后不一,故該協(xié)議無效,要求返還定金,或以85萬元總價成交。
2007年4月14日,原、被告雙方進行協(xié)商,原告堅持要求以85萬元總價成交,被告不同意。因雙方意見不一,致簽約未成。原告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違反定金協(xié)議約定,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法庭上,被告許某認為是原告高某構成違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對房屋轉讓總價已達成一致意見,可由雙方簽訂的《售房定金協(xié)議書》所反映,該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由于原告要求以名義價格85萬元買受該房屋,遭被告拒絕,由此導致雙方未能訂立買賣合同。原告的行為,顯然違背了雙方的約定,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對于此案,主審法官提醒,簽訂“陰陽”合同,以求少交契稅的方法,雖然表面受益其實暗藏風險。首先,虛報價格也意味著虛假合同,一旦買方反悔訴諸法律,合同很可能被判定無效,事實上賣方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證;其次,對于購房人來說,由于合同上購入價格較低,以后再轉讓該房產時的稅賦大幅增加;最后,由于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一旦被發(fā)現將會受到法律懲罰。(陳軼珺 梁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