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口頭協(xié)議買房,因故未辦理交割,現(xiàn)在房主提出漲價1萬元,并表示自己有權隨著行情漲價。律師認為,若雙方對付款時間另有約定,單方漲價沒有法律依據(jù)。
市民駱女士稱,今年3月,她得知萬州新城路有一套68平方米的二手房要出售,就和房主文女士見了面。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房價7萬元,她還交了500元的購房押金。
駱稱,雙方約定在3月18日一手交錢一手辦理過戶,但當天自己的銀行卡出了點問題,無法取出錢來。次日,她正準備到萬州時,文卻告訴她,丈夫探親假到期剛剛走了,只有等半年后才能過戶。當時,該房已出租,8月26日才到期,駱女士打算等到此時。哪知,到了8月下旬,文卻提出漲價1萬元。駱認為,如果當初文女士不愿賣房,她花7萬元在萬州很多地方都能買到同樣面積的二手房,F(xiàn)在房價上漲,這個損失該怎么辦?
對此,文女士表示當初沒有過戶是駱的過錯。她的老公還專門請了兩次假回萬州,但駱的銀行卡密碼錯誤,才導致沒能成功交易。而今,房價瘋漲,她有權按照市場行情漲價,F(xiàn)在,有人給出了8萬元的賣價,只因有人租,她才沒有賣。如果駱要通過法律途徑,她也愿意奉陪。
對此,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桐雨認為,文女士單方要求漲價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雖然合同法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買賣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對不動產(chǎn)買賣的標的、價款等主要內(nèi)容已經(jīng)達成了一致意見,即使是口頭形式,該不動產(chǎn)買賣法律關系也已經(jīng)成立。如果說雙方約定了付款時間后,因購房人的原因未能成交,就可以按8萬元的賣價執(zhí)行;如果雙方另行約定付款時間,則按原口頭約定的7萬元執(zhí)行。(羅彬 何健 湯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