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節(jié)前后,發(fā)生在海南三亞市的“炒房”事件,又一次提醒決策者,中國房地產市場已經到了十分危險的地步,如果繼續(xù)利用財稅、金融、價格等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那么,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會導致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力度越大,房地產市場的泡沫越嚴重。
中國當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一言以蔽之,就是沒有搞清責任主體。居者有其屋,責任在政府。各級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地方政府依賴“賣地財政”,那么,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在本次人大會上,提出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議案,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到法治的軌道。具體而言,第一,必須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種類。在我國,保障性住房既包括經濟適用房,也包括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還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自建房。現在,部分城市在經濟適用房分配中,出現了非常嚴重的分配不公現象。因此,住房保障法必須明確經濟適用房的性質,制定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原則。
第二,必須明確城市規(guī)劃的科學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弄虛作假。我國現在城市規(guī)劃方案隨意性太大。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土地財政收入,許多城市將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區(qū),人為地增加了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生活成本。所以,住房保障法必須從城市規(guī)劃入手,在制定城市規(guī)劃時,優(yōu)先考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夠的空間,以供應保障性住房。
第三,必須從根本上解決城區(qū)房屋的強行拆遷、違規(guī)拆遷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試圖以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解決城市房屋拆遷問題。但現在看來,立法思路不變,強制拆遷就很難遏制,房屋所有權人仍然無法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從根本上解決強制拆遷問題,在筆者看來,須從城市規(guī)劃必須民主化,土地出讓必須市場化,房屋拆遷必須民事化這三化上著手,在房屋拆遷問題上,不允許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強制拆遷,更不能允許把修建樓堂館所看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應扭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思路,讓房屋拆遷變成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任何企業(yè)和個人都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不再納入政府考慮范圍。政府實施城市規(guī)劃,出讓規(guī)劃方案涉及的土地,應向開發(fā)商說明土地的現狀。開發(fā)商根據城市規(guī)劃方案,仔細權衡開發(fā)成本,并且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規(guī)劃土地上房屋拆遷。各級政府不得幫助房地產開發(fā)商強制拆遷居民的住房,更不能以裁決或者訴訟的方式,迫使居民放棄自己的房屋所有權。
必須承認,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近些年來實施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產生了不少負面效果。所以,筆者吁請盡快出臺住房保障法。
從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到住房保障法,改變的不僅僅是調控手段,還涉及公眾的期盼以及執(zhí)政理念。希望全國人大應當以此為契機,重新檢討我國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存在的問題,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改變立法思路,為我國公共產品配置制定完善的法律規(guī)范。
(喬新生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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