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緩解大規(guī)模建設廉租房的配套資金不足難題,包括福建、甘肅、河南等一些地區(qū)開始探索廉租房“共有產權、租售并舉”政策,即通過出售廉租房的部分產權回籠資金(8月31日《第一財經日報》)。
這種政策,等于地方政策給廉租房承租人轉讓了產權,明顯違反中央對于保障性住房的規(guī)定。
建設廉租房是政府的責任,一方面要進行土地投入,另一方面是財政資金投入。然而,我們看到,正是由于財政資金投入不足,才導致廉租房變了味。廉租房出售,既有可能增加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負擔,又可能使廉租房重走經濟適用房之路。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guī)定,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于10%,出售廉租房的這些地方政府是否做到了這一點?
實際上,廉租房出現如今這種“變性”局面,是可以預料到的。由于需要地方政府大量投入,所以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一直不高;既表現在當初建立廉租房制度不積極,又表現在現在建設資金投入不到位。因此,廉租房的“變性”問題,根本原因還在于地方政府對廉租房的保障屬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進而財政傾斜力度不夠。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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