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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今年5月我通過中介看中一套房子,并與中介公司簽了“購房意向書”,繳納了1萬元定金。我當時留了個心眼,要求中介在“意向書”的最后一條標明,如果房子建筑年代與掛牌年代2002年有大于2年的差距,我將對擬定的總價提出異議。
隨后,我與房東在中介公司面談中得知,此房實際建筑年代為1998年。這也意味著,我無法用首付三成的公積金貸款,這與我當初看中這個房子的想法相差很遠。于是,我要求房主將價格再降一些,但對方執(zhí)意不肯,因此無法達成共識。至此,房主不肯將我已交付的1萬元定金退還。
《晨報地產(chǎn)》:《購房意向書》是雙方訂立房屋轉(zhuǎn)讓合同的先決條件,性質(zhì)為預約合同,是獨立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因房屋總價、房價款支付方式、房齡等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房屋轉(zhuǎn)讓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是因房主虛報房齡,導致房屋轉(zhuǎn)讓合同未能訂立的,房東應承擔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的違約責任。如果因中介隱瞞或虛報房齡等事實,造成當事人未能訂立房屋轉(zhuǎn)讓合同的,中介應當承擔當事人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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