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均衡的最大困難不是理念或法律層面的問題,而是如何打破有礙教育公平的“利益共同體”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周大平
2010年伊始,教育部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具體描繪了力爭在2012年實現區(qū)域內初步均衡,到2020年實現區(qū)域內基本均衡的“路線圖”。
其中,初步均衡是在全國部分具備一定條件的縣域內、一些地市區(qū)域內率先實現階段性的均衡發(fā)展目標;基本均衡是在全國大部分縣域內、一部分地市區(qū)域內實現階段性的均衡發(fā)展目標,東中西部義務教育發(fā)展差距也要相應縮小。
對此,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的負責人指出,所有的目標都具有階段性特征,因為均衡永遠是相對的。遵循《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把合理配置資源的重點放在區(qū)域內特別是縣域內,是實現這些目標的保障。他特別強調:“推進均衡發(fā)展的任務比實現普及的任務,更艱巨、更復雜,用的時間會更長。”
量化指標何在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存在的許多難點問題,要與推進均衡發(fā)展的主要措施對應起來予以解決,比如城市擇校問題要與區(qū)域內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對應起來;減輕中小學生課業(yè)負擔問題要與提高教育質量、實施素質教育對應起來;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問題要與合理調整、科學規(guī)劃學校布局對應起來。要目標適度,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根據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對《意見》的上述解讀,一些學者提出,義務教育要做到真正的均衡化,在操作層面不能沒有便于監(jiān)督檢查“是否均衡”的量化指標,比如構建完善的教師定期輪換流動制度,不僅需要闡明教師流動的義務性,更要在流動的程序性、定期性以及待遇浮動方面予以量化。再比如同一區(qū)域內的生均培養(yǎng)成本相差在多大幅度內,可以認定為極不均衡、不均衡、基本均衡。還有教育部部長袁貴仁上任不久提出的“推動各地開展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就需要制訂學校建設標準的量化指標,以使城鄉(xiāng)間的學;A設施不再有富麗與破舊的強烈反差。
2006年施行的新《義務教育法》對均衡問題已有表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qū)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本獾倪^程,本質上就是使義務教育回歸到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中。比如對于擇校,實踐證明年復一年的嚴禁令起不了任何作用,真正意義上的治理在于改革義務教育的經費配置機制。
上海交通大學教授熊丙奇認為,作為落實《義務教育法》的《意見》,重復法律條文沒有任何意義。只有切實制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的一系列量化指標,才能讓民眾從義務教育嚴重失衡的現實中看到還有可能均衡的希望。比如,面對當今不同區(qū)縣的生均培養(yǎng)成本,以及同一區(qū)縣內優(yōu)質學校和薄弱學校的生均培養(yǎng)成本均相差許多倍的嚴峻現實,就極有必要制訂并公開生均培養(yǎng)成本只能相差多少才能認定“均衡安排經費”的量化指標。否則,法律規(guī)定的“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到了一些地方政府那里,就難免在自說自話中成為一筆糊涂賬。
能否打破“利益集團”
20世紀50年代開始由政府傾力打造的重點學校制度,迄今還在許多地方以超常的吸金能力,和因學生過度集中而形成的大班額,阻礙著義務教育的均衡發(fā)展。嚴重的擇校熱和高昂的擇校費,在絕大多數城市學校也基本處于失控的狀態(tài)。2008年公布的一項社會調查顯示,擇校費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家庭支出和經濟負擔。媒體披露的“名校腐敗”惡性案件,無一例外是把眾多“片外”學生入學繳納的成千萬乃至上億元的擇校費,列為學校長期不受監(jiān)管的賬外資金。
與義務教育重點校和變相重點校相連帶的,一是學校超大班額問題嚴重,據《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8》,全國初中每班66人以上的超大班額比例為19.6%,中部地區(qū)縣鎮(zhèn)初中學校的超大班額比例為32.9%。二是同一區(qū)域內的教師待遇兩極分化加劇,比如北京重點校和薄弱校教師月薪一度竟有四五倍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阻礙了教師的輪換流動。
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教授楊東平認為,一些重點校在政府的幫助下,先利用“尋租”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形成了所謂的“利益集團”,再通過與權勢部門的“共建”獲得大量政府資源。無論“以錢擇校”還是“以權擇!,都是對教育公平的直接破壞和公然挑戰(zhàn)。推進均衡的最大困難不是理念或法律層面的阻礙,而是如何打破這一類“利益共同體”。
楊東平說,義務教育階段“名!边`法收取巨額贊助的情況普遍存在,這正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意義所在。只有高舉法律的利劍,比如參照“非法集資罪”定性量刑,才能從一個側面遏制這種屢禁不止的亂收費現象,從而維護《義務教育法》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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