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因父親上訪被拘致報考遭拒的馮艷(化名)終于通過高考政審,獲得了河北隆堯縣公安局開具的高考學生政審合格證明,并參加了高校面試。派出所派專車送馮艷補辦手續(xù)。(見6月21日《新京報》)
馮艷終于通過高考政審,可以報考心儀的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于她本人是件值得高興的事,于公眾而言也是值得欣慰的事。但這件事也讓我們清晰看到普通百姓權益申張缺乏足夠的路徑。
“株連”,是一個令人不寒而栗的詞匯,與現(xiàn)代法制“罪責自負”法理背離。從馮艷事件上來看,只因為“家庭背景不清白”,只因為其父參與過上訪,就要失去上學的權利和資格。因為上訪而會累及子女學業(yè),這比因上訪被當成精神病人抓走,更易擊中上訪者的脆弱之處。
事實上,這種令人心悸的“株連”并非孤例——幾年前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為建商貿城強制拆遷“株連”公職人員,在媒體曝光后,“誰影響嘉禾發(fā)展一陣子,就影響他一輩子”的“名言”從此廣為傳播;河南鞏義市杜甫故里景區(qū)升級改造時規(guī)定,如有人抗拒拆遷,親戚中有人當教師的,停課,有做工人的,停工;就在最近,浙江寧波也發(fā)生“家長有犯罪記錄,孩子不能上學”的“株連”事件:家長必須備齊包括“無犯罪記錄證明”、“無違法生育證明”等證件材料,孩子才有資格上學……“權利株連”的發(fā)生表明,一些基層政府部門在工作中存在著以“株連”治民的行政意識,而在這種意識之下,個體權利難以保障。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馮艷為自身權益申張的路徑也并不寬闊,在政審表格被基層派出所以其父上訪為由拒絕蓋章之后,她應該是有過向上申訴的經(jīng)歷,然而最終卻靠媒體的介入報道,才得以“輿論維權”成功。假如不是媒體的介入,馮艷的政審會得到上級公安部門“特事特辦”的通過嗎?會有專車護送補辦手續(xù)嗎?類似在媒體輿論監(jiān)督之后,行政作為才得以改善,公民權益才得以申張的事例,我們見得很多。
無論是“權利株連”,還是“輿論維權”,都顯示了普通百姓的訴求路徑狹窄。這不該是民本社會應有的現(xiàn)象。公民人人權利平等,這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要求。任何一個個體的權利本就該在權利受法律保障的正常軌道運行,而不該受到行政的“株連”歧視,或僅僅依賴輿論幫助才能維權成功。王槍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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