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辦理股票型基金轉換貨幣型基金業(yè)務失敗,損失近萬元,呼女士以銀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將招商銀行建國路支行告上法庭,索賠基金損失9700元。本網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駁回了呼女士的訴訟請求。
呼女士在起訴中稱,2007年3月,我委托招行建國路支行申購了廣發(fā)穩(wěn)健和廣發(fā)聚富兩支基金。今年年初,由于股市低迷,我準備將這兩支股票型基金轉換成貨幣型基金,以降低投資風險。4月1日我辦理了基金轉換業(yè)務。4月16、17日,我打電話至招商銀行金葵花卡的服務熱線詢問,方得知因廣發(fā)基金管理公司在4月1日上午發(fā)出《關于廣發(fā)貨幣市場基金暫停申購轉換轉入業(yè)務的公告》,稱在清明節(jié)前的三個工作日,即4月1日、2日、3日,暫停該基金作為轉入方的基金轉換業(yè)務,上述轉換沒有成功。
呼女士認為,招行作為其辦理基金業(yè)務的代理人,負有告知該公告的義務卻未告知,給其造成基金損失近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招行賠償基金損失。
庭審中,招行的代理人辯稱,招行只是基金公司的代銷機構,不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人,且已經盡到代銷機構應當承擔的義務。代理人表示,呼女士是自己通過網上銀行操作的基金轉化業(yè)務,對此損失招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招行表示在今年4月2日17時50分曾向呼女士在客戶資料中登記的移動電話號碼發(fā)送了一條基金轉換換出業(yè)務失敗的信息。對此呼女士表示,因自己沒有使用該手機,故沒有看到該提示短信。
同時,招行向法庭提供了其網上開戶協議的對話框,該對話框中顯示:“基金轉換請求已受理,您的交易委托已接受,該交易成功與否以基金公司確認結果為準,請您及時查詢”。對此,呼女士表示其知曉應在轉換業(yè)務辦理兩天后查詢是否轉換成功。
法院經審理認為,及時發(fā)布基金信息的義務人為基金公司,而非基金公司代理機構的招商銀行;且基金公司只能通過網絡等公共媒體發(fā)布基金信息而無法做到通知到每一個基金購買人。呼女士不上網,亦不知通過其他方式獲取基金信息,因此產生未及時獲取基金信息的結果,責任不在招行。由于呼女士未使用在客戶資料中登記的手機號碼,導致其沒有看到招行發(fā)送的轉換失敗的短信提醒,同時在明知應于交易2日后查詢交易是否成功但由此產生的損失要求招行承擔,沒有事實依據。
最終,因呼女士主張招行負有主動告知基金信息的義務,缺乏約定或法定依據,法院駁回了呼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呼女士因不服法院判決已經遞交了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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