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組團社強迫赴臺游客購物付20%違約金
2008年07月16日 02:3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7月16日電 國家旅游局15日公布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規(guī)定,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示范文本規(guī)定: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未經(jīng)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nèi),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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