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員張鈺兩年前爆出黃健中“性丑聞”,被張紀中、黃健中和于敏三大導演評論為“壞女人”,事后她提出了維護名譽權的訴訟,但是兩審后最終敗訴,近日她向記者透露,要公布鐵證并退出演藝圈(見9月11日《法制晚報》)。
張鈺所說的“鐵證”是她手頭擁有的兩盒錄音帶和其他相關證據,據說可以證明2002年6月1日,導演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她的一位“朋友”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這些證據,張鈺曾提交給法院,但是因為舉證期限的關系,法院沒有接受。
現在,張鈺要向公眾出示這些“鐵證”,大概是認為,盡管法院判決其敗訴,但她說的仍然是真話,她并沒有誹謗黃健中等人,而黃健中等人反而是侵犯了她的名譽權。這個動機當然是好的,但問題是,無論是錄音帶還是其他相關證據,它們證明的都只是黃健中與她的一位“朋友”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的事實,而這事實與張鈺并沒有什么關系,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這只是小霞與黃健中的隱私,與張鈺無關。那么,張鈺有什么權利公布他人的隱私呢?
當然,這一事件特殊在于,據張鈺稱,導演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她的一位“朋友”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但即使是當著她的面,這一事件仍然是小霞與黃健中的隱私,張鈺即使看到了這一場景,也不享有公布他人隱私的權利。有權公布兩盒錄音帶和其他相關證據的,只能是小霞本人。
也許有人會說,黃健中是知名導演,是一個公眾人物,其享有的隱私要受到相應限制。是的,黃健中屬于公眾人物,但是,其與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仍然屬于其個人隱私,只有這種行為有害于公共利益時,才可能由他人進行公布。比如小霞要求上鏡頭,但是黃健中脅迫其發(fā)生性關系;或者張鈺本人要求上鏡頭,但黃健中脅迫其提供性對象,張鈺被迫讓小霞與黃健中發(fā)生性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由于黃健中違反正常的規(guī)則和道德標準,有害于公共利益,張鈺才有權利向公眾公布相關證據,向公眾揭露演藝圈的黑暗,讓黃健中受到公眾的道德譴責。如果黃健中與小霞發(fā)生性關系與公共利益無關,張鈺擅自公布證明這種性關系存在的證據,就不僅侵犯了黃健中的隱私權,而且也侵犯了小霞的隱私權。
所以,這一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張鈺要公布的“鐵證”,不僅要能證明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她的一位“朋友”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更要能證明,黃健中是利用了職權,脅迫小霞或者她本人提供性服務,有損于這一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如果是張鈺自身為上鏡頭等目的,主動讓小霞為黃健中提供性服務,事后又要求黃健中在其所導演的影視作品中給她安排角色,現在,張鈺基于黃健中沒有給其安排角色的事實,要公布這些“鐵證”,那么,我認為,這一事件不僅與“公共利益”無關,甚至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為,張鈺本身也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
當然,話又要說回來,不管小霞是主動為黃健中提供性服務以便張鈺能上鏡頭,還是被脅迫為黃健中提供性服務以便張鈺能上鏡頭,如果事情屬實,黃健中作為一名知名導演、公眾人物,其這種接受性服務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公眾道德譴責的。
張鈺能否提供“鐵證”是個問題,張鈺是否有權提供“鐵證”更是個問題!
來源:江南時報 作者:楊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