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4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10月23日下午,如何追回腐敗分子的贓款和技術支持問題引起了參加國際反貪局聯(lián)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們的熱烈討論。
巴瑞·萊德教授是國際經濟犯罪論壇的主席,原來是一名民事律師。萊德認為,追回腐敗分子的贓款可以從民事角度考慮。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
萊德認為,這一規(guī)定對于認定腐敗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公約》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許另一締約國在本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的產權或者所有權!岸@就確立了采用民事措施追回贓款的內容,與贓款的沒收和查封是不同的!
萊德覺得,并不是說有了《公約》的規(guī)定,就可以采取民事的措施追回贓款,它的有效性還取決于國內有沒有相關的配套法律,必須要讓犯罪分子知道,公眾對腐敗犯罪的容忍度是零。他同時提出,在英國,有些人認為民事的措施不是很有效,因為民事案件通常很復雜,適用起來也很麻煩,證據很難找到,他認為,不僅是腐敗案件,很多案件都存在這個問題。
他指出,事實上,這一措施的主要障礙是成本太高,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或比較小的國家沒有足夠的資金雇用律師到國外去調查貪官資產的去向,因此,更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對這些國家提供幫助。(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