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昨日在北京大學召開的“首屆中美稅法研討會”上的熱門話題。有專家認為很多老百姓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存在誤區(qū),個稅法修訂“均貧富”作用不能夸大。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孫鋼研究員認為,很多老百姓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存在誤區(qū),比如通常所說的“起征點”實際上是“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減除標準”,尤其是通常認為低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這是不符合現(xiàn)實的,工薪階層中的高薪者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孫鋼解釋說,這種誤區(qū)的主要依據(j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得的65%來自于工薪階層,但工薪階層并不等于低收入者,F(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的三類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中,工資、薪金所得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從5%到45%。在此類征收方式中,幾乎有半數(shù)以上人是按照25%以上稅率繳稅的,這些人正是工薪階層里的高薪者。
有關資料顯示,2003年我國居民收入的總體基尼系數(shù)已超過0.46,接近0.5的臨界點;2004年底中國社科院發(fā)布調查,最富有的10%家庭與最貧窮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已超過8倍。不少人認為個稅修改應充分“劫富濟貧”,實現(xiàn)社會財富分配公平。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甘功仁教授提醒說,個人所得稅只能對社會既有部分財富的分配發(fā)揮一定作用,但解決不了因制度和體制原因造成的貧富差距問題,也就是無法解決初次分配不公的問題,而我國現(xiàn)在貧富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正是初次分配不公平。
他認為,調控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多方面綜合改革,僅就稅收調控來說,需要形成完整的稅收調控體系,單靠個人所得稅難以發(fā)揮如此功效。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調高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外,二是規(guī)定高收入者的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但孫鋼研究員認為,目前第二項修訂的落實還有點“虛”,因為何謂“高收入者”國家尚無明確規(guī)定。
甘功仁教授也認為,由于相關制度的不健全不配套,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目前不太現(xiàn)實,我國已實施多年的領導干部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就基本上沒有效果。發(fā)達國家個人收入和支出絕大部分通過銀行轉賬,納稅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容易查清;而我國卻多是現(xiàn)金支付收入,銀行存款也未真正做到實名制,稅務機關很難通過銀行系統(tǒng)監(jiān)控征稅,此外目前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網絡技術也還存在障礙。(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