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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新政策:已購公房可以出租 2000年11月29日 09:14 中新網北京11月29日消息:北京市日前出臺了有關規(guī)定,即日起允許公房上市出租。專家分析說,這對活躍二級市場和推動許多辦理產權“老大難”的單位加快辦理產權速度將起到積極作用。 北京晨報說,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出臺的《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暫行規(guī)定》指出,具有下列4種情況之一的已購公房不得上市出租:一是以低于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并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屋價款的;二是已經被列入拆遷范圍并已凍結戶口的;三是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是法律、法規(guī)以及建設部、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除上述4種條件外,在遵循自愿、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下,新規(guī)定指出,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的已購公房可以上市出租。同時,售房單位與職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關上市時間限制的約定無效。 在租金方面,已購公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xù)。 已購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依法納稅。已購公房上市出租,出租人應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財政,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另外,已購公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購買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的公有住房。如果已購公房上市出租給外地來京人員的,要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出租給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港、澳、臺同胞的,必須經市建設項目涉外安全審查辦公室批準。(李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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